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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6-27

施行日期:200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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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支持和搞好改革,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涉及农民的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屠宰税。改革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经过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通过减免等办法,把负担降下来。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除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6%外,其他县(市)均为6.5%;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改革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作处理。

四、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必须综合采取有力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各地要对涉农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受益农民收取,严禁向非受益农民平均摊派,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人员开支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富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和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四、合理调整事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兴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自治区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原则,进行规范的测算,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补助乡村的经费开支,任何一级都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及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必须明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缴纳应税款项。财政部门应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农业部门应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告知农民应缴纳税费的义务和权利。农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经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非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外的任何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都有权拒绝缴纳。

(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改革中出现的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行为。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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