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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4

施行日期:2006-1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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