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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7]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9

施行日期:2007-04-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办理2006年底出口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若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商品代码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已被取消,应先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商品名称一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二、对按照前款规定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再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退税率跨年度无调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三、对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应书面报告市局,由市局统一研究解决。四、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时,对在2006年度进口并于2007年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海关规定企业2006年底报关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商品使用2006年的海关商品编码,造成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变更的商品在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时出现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海关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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