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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7)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08

施行日期:200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调查了解,及时对其进行税收辅导,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对辖区内境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进行梳理和调查。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准确掌握我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各区县局要认真填写《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5月30日前将此表通过内网传至国际税务处部门信箱。

二、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企业开展服务的要求,市局已经编写了《外国税制》等相关税收资料,并即将在外网上增添“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指南功能。各区县局要做好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宣传和服务工作,及时向这些企业派发相关税收资料,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或咨询。

三、对企业的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遇到的政策业务问题,各区县局要及时与市局所得税处和国际税务处联系,保证政策正确执行,确保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企业和个人赴境外投资遭遇税收权益损害的事件,按照《中国居民(国民)申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办理。

五、各区县局应及时总结本局1-3季度对境外投资的企业开展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情况,并在9月30日前上报至国际税务处部门信箱。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ds2.0顺序号):

地址

行业

所在区县局、所在税务所

投资目的地

(国别或地区) 1 投资额 1

2 2

3 3

4 4

5 5

企业上年境外汇回利润(分国别列示)

企业上年境外汇回利润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收(分国别列示)

税收抵免的情况(从投资开始年度反映)

备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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