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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国税函(2008)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4

施行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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