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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0

施行日期:2005-06-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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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审判秩序,保证我院审判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审判法庭使用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官开庭、调解及执行案件,均应在审判法庭内进行。

二、院办公大楼1-3楼审判区内所设八个审判法庭(第一、第二法庭为刑事审判法庭),法官如需使用审判法庭,应在案件符合排期开庭条件时,将确定的合议庭开庭日期、第几法庭、庭审时间等排期开庭信息准确无误地输入本院计算机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如发现已排期案件无法按时开庭的,审判长应及时更正排期信息,以便其他合议庭安排使用审判法庭。

三、审判法庭由行政装备处统一管理。行政装备处应安排法庭管理员提前查看开庭信息,按排期信息安排好法庭。法官因临时需要使用法庭的,应提前30分钟提请法庭管理员在未排庭的机动法庭中安排。(法庭管理员电话:5798222)

四、法官使用审判法庭时,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纪律要求。

五、法官使用法庭时,法警支队应派法警对法庭进行巡视,以维护法庭秩序。

六、法官、当事人、旁听公民应爱护审判法庭内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或搬出审判法庭。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照价或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七、审判区及审判法庭的设施维修、卫生保洁等由行政装备处的法庭管理员负责。

八、法官、当事人、旁听公民应共同维护审判法庭内的清洁卫生。审判法庭内严禁吸烟、嚼槟榔和口香糖,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九、审判法庭使用完毕后,法官应要求书记员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窗户并锁门。法庭管理员应及时清扫保洁。

十、本制度执行的督查由办公室和行政装备处负责,督查中发现使用法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四、第六、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时,应责成立即纠正,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五十元。

十一、本制度从二00五年六月十三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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