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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6

施行日期:2005-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政治坚定,整体形象好,素质高,工作效率高,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

1、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廉洁办案,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2、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制度健全落实,积极主动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科学管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4、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工作成绩突出,走在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或多次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连续三年获集体嘉奖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优异,工作走在全省先进行列、或全国法院系统先进行列、或连续三年记三等功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优异,工作走在全国先进行列、或连续三年记二等功的,可以记一等功。

6、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或有其他功绩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即至少四年时间的检验,在全国或全国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逐级呈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称号。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刻苦学习理论知识、自觉钻研本职业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勤政为民、无私奉献,保持办文、办事、办案高效率、高质量,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表现比较突出,成绩优良的,可以给予嘉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1、在立案工作中,严把立案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每一起案件,在法定期限及时立案、准确分流,或在特殊时期对刑事上诉案件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当天移案,或对本院案件认真执行按期开庭、审限跟踪等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或严格依法收取诉讼费,并依据规定对案件收费进行减、免、缓等,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2、在审判工作中,高度负责,严格依法办案,当年无可归咎本人的原因致使案件超审限和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承办案件数量居全庭前列,或及时纠正、避免冤假错案,或发现线索查获重大违法犯罪等,结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在执行工作中,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执结案件数或执行标的额居全局前列,且执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4、在司法警务工作、信访工作或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积极稳妥,耐心细致,英勇果断,及时发现和处理重要情况,有效防止较大事故、事件发生,圆满完成各类勤务和各项工作任务,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在司法鉴定中,技术精湛,一丝不苟,公平公正,热情服务、准确及时,对案件审理和正确结案做出了较大贡献,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6、在机关党务、组织人事、法官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工作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院队伍的思想稳定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7、在做老干部工作,工、青、妇等工作中,热心服务,不厌其烦,使这些组织和工作跨入或保持在省级以上先进行列,做出了较大贡献,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8、在宣传工作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在媒体开辟栏目,组编或撰写稿件(含摄影、摄像稿,下同),成绩突出,一年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内部刊物、研讨会、电台、电视台、因特网(指中国法院网站、大江网站、人民网站、新华网站等正规网站)等媒体(下同)公开用稿,宣传工作人员60篇以上,其他人员40篇以上的,可以记三等功;宣传工作人员80篇以上并有稿件获奖,其他人员50篇以上并有稿件获奖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国家级用稿单位用稿,宣传工作人员110篇以上并有稿件为头版头条或获奖的,非专业人员80篇以上并有稿件头版头条或获奖的,可以记一等功。

上述稿件统计范围,应以宣传部门核实为准,1篇国家级用稿可算2篇省级用稿;1篇通讯稿或言论稿可算2篇同级稿件;多人合作稿按人数比数计。1篇稿在多家媒体同时采用的,只算1篇稿。

9、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文章,一年内在省级刊物上专职人员发表12篇、非专职人员发表8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专职人员发表6篇、非专职人员发表4篇的,或者发表专著,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在省级刊物上专职人员发表15篇、非专职人员发表10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专职人员发表8篇、非专职人员发表6篇的,可以记二等功;在省级刊物上专职人员发表18篇、非专职人员发表14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专职人员发表10篇、非专职人员发表8篇的,可以记一等功。

获奖文章,属最高人民法院部门或省级表彰并获一等奖的,可以记三等功;属全国性表彰并获一等奖的,可以记二等功。被评为全国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和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一等奖的可以记二等功。以上奖励,多人合作文章按人数比数计。发表载体包括公开刊物、内部刊物、研讨会。

10、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拓展理论探讨,发挥导向作用,认真完成重要调研课题任务,有关研究成果、报告得到上级机关或领导重视,被省领导批示,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示,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中央领导批示,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1、经常组织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周密协调各方面工作;或及时收集反馈重大信息,对审判工作、司法建设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或长期从事内勤、综合工作任劳任怨,按时按质按量起草、撰写、收集整理各类文稿及材料,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2、书记员在记录、发送法律文书和办理其他事项时完整准确及时,成绩突出,各方面反映好,对审判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3、在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或实施装备、物质保障、计算机网络、通信、办公自动化建设与运行管理,或做好车辆运输、财务会计、后勤服务等工作中,精通业务,技术水平达到本专业等级要求,全年无事故和重大差错,高质量完成任务或避免重大损失,或者准确做好司法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4、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保护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或使保密、机要、档案工作通过国家等级达标验收,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5、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奋不顾身,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或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和其他任务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流血牺牲,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6、在全省、全国性重大活动中成绩突出,或获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为法院赢得荣誉,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7、部门获先进集体荣誉的,可对在任领导嘉奖。部门连续三年获先进集体荣誉的,所在部门可以记集体三等功。所在部门获得集体三等功的,在任领导可以记个人三等功;获得集体二等功、或连续三次获得集体三等功的,在任领导可以记二等功;获得集体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连续三次获得集体二等功、或连续五次获得集体三等功的,在任领导可以记一等功。

在任领导包括各部门正、副职领导,个人如依前款条件施奖的,一次只能奖正、副职中的1人;如其他在任领导符合其他奖项条件的,可按较高奖项条件施奖。

1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给予记功。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成绩卓著,经过较长时间即5年以上时间的检验,在全国或全国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呈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称号。

五、奖金可按下列标准由决定单位发给。

获得集体嘉奖的给予1000元奖金;获得集体三等功的给予1200元奖金;获得集体二等功的给予1500元奖金;获得集体一等功的给予2000元奖金。

获得个人嘉奖的给予200元奖金;获得个人三等功的给予300元奖金;获得个人二等功的给予500元奖金;获得个人一等功的给予800元奖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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