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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资〔2007〕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6

施行日期:2007-11-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行为,更好地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审计监督中的作用,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现将我委制定《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六日

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审计、企业改革改制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审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上年度审计收入、注册资本及风险金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三项指标划分为A、B两个类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上年度审计收入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二项指标划分为A、B两个类别。

第四条 A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符合《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B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符合《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第八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相关数据每年进行分类并公布。

第七条 A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受聘大中小型所出资企业的主审和辅审业务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审计业务;B 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受聘大型所出资企业辅审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审计业务,以及中小型所出资企业的主审和辅审业务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审计业务。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设立的各级子公司,其选聘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也应当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将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资料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相关资料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按照财务审计事项的管理权限分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出资企业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事项,由所出资企业组织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公开选聘,辅审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出资企业组织公开选聘,并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下同)原则上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二)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原则上由不超过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

(三)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原则上由不超过5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

(四)对于驻省外、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受上述数量限制。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照规定管理权限组织的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审计事项,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省政府国资委公布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三条 对连续5年受聘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更换,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政府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被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3年内不得承担该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报省政府国资委的审计结果将不予备案、核准。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档案、执业质量和公开选聘专家评委数据库,并及时对数据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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