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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7)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17

施行日期:200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化国有资产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做好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较好地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资产配置不公,超编、超标严重;重购轻管,使用效率较低,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处置随意,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大量流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制约了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限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单位(部门)或个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合理收益提供了机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分配秩序,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二、理顺体制,构建较完善的资产监管体系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自治区各级政府分级分工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自治区各级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已划入其他部门的,要尽快将职能划归财政部门,理顺管理体制。

三、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同时,对财政部门来说,这也是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摒弃过去重审批轻监督、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转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重大资产变更审批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要切实转变工作方法,通过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并依托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管理,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承担基础性工作和具体的监管工作等,充分发挥和调动有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协同作战。同时,在管理中要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一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积极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预算与实物资产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及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三是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四、健全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化

健全规章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要求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审批程序、工作规程、有关部门的授权事项和范围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及奖惩的各项制度,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离任审计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督约束,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着力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规范,强化监督约束,形成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资产配置环节。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审批。严格配置标准,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紧密结合,逐步解决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占有苦乐不匀的问题。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把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由于人员编制缩减、职能变更等原因闲置的资产调配到需要的单位,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资产使用环节。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把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

(三)资产处置环节。严格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报废报损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2.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自建或与各类经济实体、出资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的,其资产处置方案和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方案,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3.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如实反映经营收入;4.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秩序,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场所。

(四)监督检查环节。财政部门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要建立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对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运营效益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强化信息支持,实现资产动态监管

信息化是资产管理改革的方向。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和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管理的革命,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推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为行政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和共享创造有利条件,并以资产的动态监管实现津贴补贴的规范发放。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基础工作薄弱,改革和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制度,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实。要下大力气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努力把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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