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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计查处事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6-13

施行日期:199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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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农业部系统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的审批权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农业部审计局)审计的查处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果,报送审计署结论或决定:

(一)国务院领导交办查处的;

(二)审计署领导决定复核的;

(三)拟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或要在全国通报的;

(四)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含一千万元);

(五)查出部级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并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

(六)拟将当事人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农业部部长审核或审批: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审计查处事项;

(二)农业部党组交办查处的;

(三)农业部党组交办复核的;

(四)拟在全国农业系统通报的;

(五)违纪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含五百万元);

(六)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一千万元以内(不含一千万元)的;

(七)损失浪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

(八)查出司局级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需建议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

(九)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主管部长审核或审批:

(一)主管部长交办查处的;

(二)主管部长交办复核的;

(三)拟在部机关内或部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的;

(四)违纪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五百万元以内(不含五百万)的;

(五)应上缴违纪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内(不含五十万元)的;

(六)损失浪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内(不含五十万元)的;

(七)涉及外国人的审计查处调查事项;

(八)其它比较重大的审计查处事项。

第六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由驻农业部审计局结论或决定:

(一)违纪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

(二)应上缴违纪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三)损失浪费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四)查出处级干部和处以下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

(五)按照规定作出收缴超规定、超标准给予个人的钱和物的。

第七条 涉及第二至第五条规定的其它事项:

(一)属于由审计署下达结论或决定的审计事项,由审计署发文;

(二)农业部部长、主管部长审核、审批的审计查处事项,其审计结论或决定由农业部文下达,或授权驻农业部审计局以局文下达;

(三)列入审计署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驻农业部审计局发文,并抄报审计署备案。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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