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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计署关于加强农资系统审计监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供销财联字(1995)第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9-11

施行日期:1995-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供销合作社、审计厅(局)、审计署地方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必须加强农资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资部门要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内审工作人员,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搞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各级供销社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农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上级农资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农资部门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三、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资系统的审计监督和对农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通过加强审计工作,促进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农资流通秩序。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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