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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当地审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资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建总审字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3-05

施行日期:1985-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关于地方审计机关能否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问题,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曾在一九八三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座谈会上指出:“原则上应按隶属关系办理,但审计署可以委托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各行的审计工作应与当地审计部门很好配合。为了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如审计部门对同级银行进行审查时,应通过(或通知)其上级行,审计报告也应报送上级行。

为了使审计部门了解我行情况,可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信贷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

三、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决算报表;

四、简报、情况反映和通报;

五、重大经济案件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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