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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实行决算审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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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1-12

施行日期:1985-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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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审计署工作重点的要求,现决定:

一、各大型企业一九八五年度决算按隶属关系抄报审计机关:国务院工交各部(局、公司)直属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报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大型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以便组织抽审。

二、国务院工交各部(局、公司)的审计机构和各级地方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要对所属大、中型企业决算进行审计。一九八五年度决算审计面要占大、中型企业数的10%-15%。审计出的问题,凡能在决算中改正的应改正后上报;凡来不及改正的,可在一九八六年决算中进行调整。审计结果分别报同级审计机关。

三、企业的决算报表,要逐步实行由内部审计机构审查签章后,报经企业领导批准上报的制度。

四、大、中型企业的划分: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办理;交通运输企业按各部规定办理。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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