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枞阳县卫生局“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可否绝对相加的请示”(枞卫〔1998〕22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
此复
卫生部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8)第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13
施行日期:1998-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枞阳县卫生局“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可否绝对相加的请示”(枞卫〔1998〕22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
此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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