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苏工商[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要求,查阅、复印制所扣留的文件、资料等书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未作禁止性规定。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1)第2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9
施行日期:200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苏工商[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要求,查阅、复印制所扣留的文件、资料等书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未作禁止性规定。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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