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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深府[2001]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10-27

施行日期:2001-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市区执法机构较多、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晰市、区、街(镇)城市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设一支高效、廉洁、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一)设立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该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目标和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3.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的执法行动;

4.负责查找较大的跨区违法案件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

5.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

6.协调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7.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区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承担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2.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派驻各街道办事处(镇)的行政执法队的执法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比;

3.按照职责和任务的分工,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4.协调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5.办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行政执法局下设若干行政执法队,派驻各街道办事处(镇)工作,各行政执法队定期成建制轮换。行政执法队以区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业务工作接受区行政执法局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指挥、调度和考核。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执法范围

(一)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挡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者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执法范围。扩大执法范围的事项,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及运作机制

(一)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责权统一、精简高效、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制定规定,提出要求,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区行政执法局承担具体执法任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目标计划和中心任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必须执行和落实,不得各行其是。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其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有统一调度权。

(二)实行决策权与执法相分离,审批权与处罚权相分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设施维护、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责,不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行之有效的工作配合机制,要逐步形成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审批备案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业务信息,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建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当或工作不作为的,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和纠正。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部门要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改革大局为重,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坚定不移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二)统一行动,健全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与市、区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和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编办商市城管办、各区政府予以解决。各区政府和市城管办要尽快研究提出执法机构组建和人员调配方案,报市编办审核。执法人员要优先在现有城管监察队伍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中录用,缺额部分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选拔条件,由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考核录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确保文明执法。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反腐保廉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全额核拨,并参照公安机关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执法人员特殊岗位补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实行票款分离,全部上缴财政。其他执法机关和市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配合、监督和指导,确保依法行政。

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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