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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2]5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7

施行日期:2002-10-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见附件),并通过委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根据《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者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款项和物质。

第三条 市建委各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查处的罚没财物,均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罚没项目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一律无效。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章当事人执行罚没时,必须开具由四川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的财物,应设立专项账册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交接、登记、保管、清仓以及定期结算和对账制度;计财处应加强对罚没财物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财物票据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领用、缴销手续。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压价处理罚没财物。

第八条 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没收物质应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销售,对不适合实行公开拍卖的没收物质,由执法机关会同计财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罚款、没收的款项以及没收物质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由执法机关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隶属关系交至其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汇集缴入指定的"罚款收缴账户"。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不得存入单位账户,不得开设罚款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消,需退还罚没财物的:若原物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作变价处理的,则以变价款退还;已上缴国库的,由计财处通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通知代收银行或国库退款。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所需的办案经费,按照《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附则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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