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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的报告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3)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5

施行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辽政办传[2002]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各市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组成检查组,于2002年9月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30个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及罚没财物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各市、各部门自查情况。《通知》下发后,各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政府都及时转发了《通知》,沈阳、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政府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了检查方案,并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了自检自查。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对本部门及下属行政执法单位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做到了边查边改。锦州市政府印制了《罚没财物处置情况、罚没办案补助费使用情况检查自查表》,并注重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追缴欠缴罚没款6万余元。辽阳市取消了20个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并对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重新核发了《罚没许可证》。葫芦岛市政府组成5个检查组,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6个县区和44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检查,查出应予以收缴的违法罚没款近100万元,并以市政府文件下发了《关于全市行政机关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二)各市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逐步推行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承办罚缴分离工作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联社等单位及其罚款代收机构都能够配合行政机关实现罚缴分离。本溪、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市政府分别制定了规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行为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市区范围内的银行营业场所建立了罚款代收网点,并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置了“罚款代收处”的标志,取消了单位过渡账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能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将罚没收入按时缴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罚没财物的管理情况。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对罚没财物设专人管理,建立相应账目,认真执行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制度;对违禁的物品进行集中销毁;对依法可以拍卖的物品采取拍卖的办法,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拍卖,变现价款能够及时上缴财政。鞍山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变价款全部上缴财政。辽阳市预算外收入管理局对在检查中没收的车辆和住宅,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理,取得的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二、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和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市和部门还没有推行罚缴分离制度,国家和省已颁布了关于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但目前全省只有辽阳、鞍山、铁岭、本溪、盘锦5个市和交警系统实施了罚缴分离制度,其他市和省直部门都未全面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二)罚款处罚行为和罚没款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位存在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替罚款处罚的现象。少数行政执法单位因办公经费不足,设立过渡账户,罚没款长期不上缴财政,滞留在其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手里,存在挪用、坐收、坐支现象。一些执法单位罚没财物不记明细账,不及时入账,罚没款长期在财政账户外公款私存。

(三)罚没票据的使用不够规范。个别执法单位在票据上只加盖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代理收费专用章”,没有执罚单位公章,造成处罚主体与票据管理主体不分。个别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仍存在使用过期票据问题。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没收物品不开具或不及时开具罚款票据。

(四)对罚没物品的处置不规范。个别执法单位对罚没的物品擅自销毁、移交或变卖,没有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管理制度。个别行政执法单位不知如何处置罚没物品,甚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还有一些执法单位没有建立没收物品接收台账,没有统一保管没收物品的仓库。个别执法单位没收物品时不给罚没清单,没收的物品下落不明或留在本机关使用,存在对没收物品管理不严格的问题。

(五)对中直大型企业内设的行政执法单位的罚款收缴和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同时,中直大型企业内设公安、卫生防疫等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涉及的点多、面广,有跨省、市行政区执法的特殊性,企业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市政府难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认真总结本地区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的经验,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扩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实施范围。省本级要加快在行政执法部门推行罚缴分离制度。各市要进一步做好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规范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操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代收网点,增加必要的设备和资金投入,搞好代收银行网络的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罚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二)落实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强化监管,堵塞漏洞,规范对罚没财物的处置行为。县级以上政府要继续推行指定拍卖行拍卖罚没物品的办法。没有拍卖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要加强对罚没财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施罚没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建立健全对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程序等制度。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直大型企业的执法活动纳入监督范围,加强监督,堵塞漏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及罚没财物管理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要把行政机关罚缴分离的具体工作过程和对罚没财物管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处罚中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实施,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罚款处罚执法流程环节中的重要部分加强监督管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政府法制办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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