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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控(1988)21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2-14

施行日期:1988-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好今后征收上交工作,现对1989年征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一些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通知,工商银行会计帐号将于1989年1月1日全部变更。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新科目帐号为014-144236-46.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分理处,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不变。原帐号14402886同时作废。望各代征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单位从1989年1月1日起按我单位新科目帐号办理结算。

二、为加强对征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收据的统一管理,现决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专用收据。原发给各专项控制商品定点供应单位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同时作废。请各专项控制商品定点供应单位在1988年12月27日-30日到北京市财政局107房间(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办理交旧领新手续。198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收据。如逾期不办理,将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定点供应资格。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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