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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取学杂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高教计字[1989]第101号、京财文[1989]1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7-15

施行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属高校及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和北京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决定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1.根据当前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89年暂定为每生每学年200元。

2.学生需要在校住宿的,要根据学校要求交纳住宿费;住学生公寓的,按各校有关规定执行。

3.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它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4.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月人均家庭收入低于50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但住宿费不予减免。

5.各院校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纳入综合财务计划,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开支,不得挪用。

6.学生应在每学年初报到注册时将学杂费200元一次交清。

7.1989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不执行本规定。

8.帐务处理:

(1)收取费用时记:收:抵支收入-学杂费收入收:经费存款(或现金)

(2)支出时记:  付:经费支出付:经费存款年终时:“经费支出”先冲“抵支收入-学杂费收入”。

9.1989年年初核定的各校预算外收入补充教育经费数额中不含此项内容。

10.学生退学所交学杂费一概不退,转学学生如已交学杂费,凭交款收据到新学校不再交纳学杂费。

11.本规定由北京市高教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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