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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0

施行日期:2002-07-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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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步骤: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根据案情,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执法人员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的。

(五)简易程序完成后,执法文书应在七日内交本处室备案(由处长、分局局长审核后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签署意见)。

三、执法文书备案归档:

备案归档文书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份简易程序案卷组成一本卷宗,顺号排列,保存三年。

2002年7月10日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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