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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1995]3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13

施行日期:1995-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旅店、典当、旧货、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小件寄存、印刷、复印、刻字、机动车修理、修锁配钥匙等行业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由5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局须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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