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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2]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无锡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经贸委制订的《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市物价局 无锡工商局 市农林局 市经贸委
(二○○二年六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和省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定点的屠宰点屠宰,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户。

二、收费标准。

1.工商管理费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收费主体调整为无锡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收费标准为每头2元。

2.综合服务费改为机械化屠宰加工费每头15元,农民进场(点)代宰加工自食的,每头4元。

3.生猪技术改进费,每头调整为2元。

4.生猪检验费,仍执行每头3元的收费标准。

5.对国有大中型肉类企业自宰自销(不含代宰加工)的优惠政策如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予以免收;生猪技术改进费每头1元;符合国家规定实行自检的国有肉类企业生猪检验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1.对生猪定点屠宰征收的费用,实行“一票制”,即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定额收费票据,具体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收取。使用、管理规定由无锡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财政、物价、工商、农林等部门协商后另行制定,报无锡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执行。

2.鼓励生猪屠宰逐步向机械化全面过渡。取消生猪手工屠宰,是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的表现,符合我市经济水平发展的要求,各级财政、物价、工商、农林、经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运用经济导向政策,促进机械化生猪屠宰加工的顺利发展。

3.各级物价、财政、工商、农林、经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政策法规,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对生猪定点屠宰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行政、及时处理、相互通报,重大问题由无锡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

四、以上实施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有关收费主体,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申请、变更、年检等手续。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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