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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4)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5

施行日期:2004-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按照《决定》的规定,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对于条件成熟,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名称统一为“XX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旗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所需经费(包括行政和业务经费)本级财政能够全额保障,其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区,要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够承担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任务。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方案提出

根据《决定》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该方案应包括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责(写明处罚权集中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精简情况)、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写明执法人员录用方式和经费来源)、执法程序、组织实施工作(写明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四方面的内容。

(二)方案报送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方案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审查工作,对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决定》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关。要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对确实已经具备规定条件的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尚不具备条件的,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依法办理。

2.组织、指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是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本位主义、维护部门利益等错误观点,为此项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础。二是在有关地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批准后,及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的相关手续。三是经常了解全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3.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汇总试点情况。为了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保持上下沟通,加强工作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全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鉴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在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或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起草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并做好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日常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4.组织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制度,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事务。

5.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协调处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认真总结归纳,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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