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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发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工商[2005]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4

施行日期:2005-05-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广告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9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第14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现就我市各广告发布者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施行备案公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的,应当合理、公开,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发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实行半年报制。各广告发布单位在每年的1月和7月将本单位发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以书面形式报大连市工商局备案,备案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如有调整或变动应随时报备。

三、广告发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要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公示,使相关人员知晓。

四、对违反广告发布收费备案和公开规定者,工商管理部门将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7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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