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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则

发布部门:常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常价服[2005]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市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

现将《常州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则》下发给你们,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行为规则所称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为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辖市、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民政机关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包括独立经营和兼营),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

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服务收费,如国家或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常州市物价局是本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为规则。

各辖市、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五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收费合理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七条 各级依法成立的婚姻中介行业协会,应按照其协会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但不得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应接受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收费标准时应以介绍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租场费用、广告支出等成本为依据,结合自身的经营条件、经营策略、社会信誉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制定。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可依据已制定的标准与委托人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介绍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开展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建立台帐制度,对开展的活动可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以备有关部门查核。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介绍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并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表式应经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目标、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因履行委托协议发生争议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第十五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违反本行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明码标价内容进行收费的;

(三)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欺诈的;

(四)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今后凡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一律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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