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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专项贷款基金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洪政发[1987]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7-04-17

施行日期:1987-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987年4月17日

一、目的

为了管好、用好环境保护专项贷款基金,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快我市老污染治理的进程,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待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贷款范围

借用环境保护专项贷款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向环境保护部门交纳了排污费的单位;

2.属老污染源治理工程项目;

3.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经过论证认可,具备施工条件且在短期内能见效的治理项目;

5.污染扰民严重经批准外迁企业的“三废”治理项目。

三、偿还贷款

本息的资金来源企业治理工程竣工后,可按下列资金源偿还贷款。

1.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偿还;

2.经财政批准可在“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留成中偿还;

3.可在企业交纳排污费的80%部份中偿还;

4.在上述三项资金来源还不足的情况下,经财政批准可在治理工程竣工投产后,继续按原来的标准交纳2一3年排污费偿还;

5.上述各项偿还资金数额,在项目审定时一并核准。

四、贷款期限

根据治理工程的规模大小,分别为一年、两年、三年。

五、贷款利息

1.贷款壹年期月息2.4‰;

2.贷款贰年期月息4.2‰;

3.贷款叁年期月息6‰。

六、贷款手续

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应办理下列手续:

1.提出经过论证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送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治理方案经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贷款企业填写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和主管部门公章;

3.贷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贷款申请表向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到期由贷款银行负责收回;

5.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贷款银行监督用款,竣工后由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程验收交付手续。

七、奖惩办法

1.企业贷款期限内治理积极,竣工后效果显著环保部门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2.贷款单位逾期不还者,加收利息(月息)4.2‰;对不积极治理污染或将贷款挪作他用者,要立即追回贷款基金,除加收利息(月息)6‰外,并按原标准征收四倍的排污费,以上经费不得计入成本,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八、其他

本基金由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治理污染源贷款计划,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并签订委托协议书,贷款收回后,继续存入贷款银行储存,循环周转,按本规定继续发放。

九、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所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南昌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支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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