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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安市星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发(1987)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9-02

施行日期:1987-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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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金来源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星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是保证“星火计划”健康发展、有效使用、引导资金,进行多方集资,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增强“星火计划”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我市经济振兴的一个重要改革步骤和措施。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办法》规定成立的西安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归市科委领导,不另增编制。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日

西安市星火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市星火发展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我市“星火计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来源

第一条 本基金的来源为:

1、国家科委资助的“星火计划”专项资金;

2、市财政每年拨付的“星火计划”专款;

3、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

4、“星火计划”项目回收的本金及利息;

5、社会集团和个人的集资及捐赠。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家和市“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支持本市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开发起引导、示范作用的科技项目,同时,扶持为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提供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项目。本基金所资助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市场容量或创汇、节汇能力;(2)能充分利用本市资源和发挥本市的科技优势;(3)项目所利用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要求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大、回收快。

第三条 本基金面向市属单位。凡在西安市有关专业银行设有帐户、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县区属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基金。

第四条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条件或与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有明确的技术协议,作为技术依托。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由西安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星火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和招标,基金的拨付、回收和滚动使用,检查基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星火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科委报告星火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本基金资助的国家和市“星火计划”项目,需贯彻国家、市、县区、项目承担单位各方共同投资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资金,必须是可使用的,不能以厂房、土地、原有设备折抵。

第七条 本基金在市工商银行和市农业银行分别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基金通过银行以低息贷款办法,资助国家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照“星火计划”专项合同规定限期回收,逾期不还者,从逾期的第一个月起按月息12‰计收利息。收取的利息仍纳入本基金。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由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下同)制定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并在限期内提交投标方案,由市科委组织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申请“星火计划”项目,需符合“星火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申请单位首先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或县区科委初审,并经专家论证(部分重大项目由市科委直接组织专家论证),报经市科委,确定立项后,下达“星火计划”项目计划。市计划下达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签订“星火计划”项目专项合同(一式八份),补报经修改后的“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八份),由市星火发展基金办公室分别转送国家科委、市财政局、市有关专业银行备案,逾期不签订合同者,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科委可根据本办法和市科委《为支持县区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实行科技三项费用匹配拨款的暂行规定》,建立各自的星火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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