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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财企[2004]1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8

施行日期:2004-04-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管好用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研发资金,特制定《大连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八日

大连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的发展,促进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产业链结构的完善,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研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级财政拨款。市信息产业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支持对象和方向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大连市内注册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扶持进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D港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主要支持方向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平台建设,包括:工作站等硬件设施的引进;购买EDA等软件工具;测试工具的引进;高级管理及技术人才的引进等。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性和示范性作用,落实好市政府扶持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尽快形成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规模。

三、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负责审核并会同市信息产业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市信息产业局

1、会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3、负责编制管理费预算,并具体安排使用管理费;

4、负责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5、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协同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2、负责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协同市信息产业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补助条件和方式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考虑集成电路设计所必须的软、硬件设置,原则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性质不限。

2、企业要具备较强的集成电路设计开发能力和手段,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才队伍及软、硬件设施。

3、所涉及的技术和产品在中国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企业和产品须通过集成电路认定机构的认定(具体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

1、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项目实际出资额给予5%?1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补助资金采用分期分批下拨方式。项目正式启动后,可先行拨付补助金额的50%,待设计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后,将余下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对国际知名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在连兴办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视财力给予重点支持。

2、对已获得项目补助的企业,项目完工后,因生产及研发需要而新增的贷款,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70%,贴息年度为一年。

五、申报程序和内容

(一)项目申报开始时,由市信息产业局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在网上申报,同时根据要求编制《大连市集成电路设计专项研发资金申报表》,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信息产业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

(二)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会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信息产业局会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根据产业政策和专家评审结果,初步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与检查、监督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划拨的专项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确保项目进度和技术水平,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决算。

(二)督促项目的实施,市信息产业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等惩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项目完成后,市信息产业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凡未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结果较差的,将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并取消剩余资金计划,同时对该单位以后3年内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和考评的单位除外)。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共同负责解释。

大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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