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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财政局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凉府发[2004]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4-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川财建[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将《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务必抓紧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这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根据省有关文件和州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一)粮食直接补贴的对象是种植粮食的农民。全省的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我州的补贴品种经省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方式,实行按农业税计税面积进行补贴。

(三)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

1.按近三年平均粮食总产量、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收购量各占40%、30%、30%的比例,将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分解核定到各县市,作为县市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

2.以农业税计税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把全县市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

3.每个农户得到的直接补贴额为核定的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乘以补贴标准。

二、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一)200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处于起步阶段,用于直接补贴的资金,按中央规定是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省上计算确定给各市(州)的粮食直接补贴额,占各市(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规模的比例低于40%的差额部分,由省上统筹,与省级筹集的直接补贴资金,一并对高于50%的市(州)予以补助。直接补贴额占本市(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规模的比例在40%至50%之间的市(州),由各市(州)在现有包干规模内自行筹集安排,省上不予补助。以后年度,按直补增长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二)2004年全省安排用于直补的粮食风险基金为5.22亿元。以后年度按中央、省调整比例逐步增加。全省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确定为40亿公斤,每公斤补贴0.13元。今年,省按我州三年平均粮食总产量、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收购量三个因素计算,确定我州享受粮食数量为19582万公斤,相应直补金额为2546万元,占我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105%。超过50%部分由省调节补助我州1337万元。

(三)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保证从现行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我州过去对各县市包干使用的粮食风险基金1180万元,按今年省制定的方案,不符合中央和省对农民实行直补的相关政策,因此,从今年开始,取消对各县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由州按直补原则统一调节分配。

(四)根据省制定的直补方案计算,我州平均每亩计税面积享受补贴金额为7.11元,最高达到12.02元/亩,最低3.87元/亩。按照省有关精神,尽量平衡和缩小州内县间补助差异,又不违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直补政策。因此,我们对每亩计税面积享受补贴金额在全州平均补贴7.11元/亩以下的县,按所有粮食品种(稻谷、玉米、小麦、青稞、荞麦、土豆等)进行计算;对每亩计税面积享受补贴金额在全州平均补贴7.11元/亩以上的县市,按粮食的三大品种(稻谷、玉米、小麦)计算。我州对各县市直补方案根据省政策调整变化实行一年一定。

(五)资金拨付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农发行专户拨付、封闭运行。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将直接补贴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拨付。

三、直补资金兑付与监管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一年兑付一次。兑付方式,一是委托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存折,二是直接发放现金。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直补兑付办法,将直接补贴资金采用存折和现金形式,今年的补贴要在今年4月30日以前准确、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二)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计算、分解、核实到户的工作由县市财政局负责,并编制以县区各乡镇为单位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一式4份。一份由县市财政局存档;一份交农村信用社作为发放存折依据;一份张榜公示到户,接受群众监督;一份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根据统计情况表填写、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农户凭《通知书》领取补贴,不允许集体代领。

(三)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计税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财政、税务、农业等部门和村委会的统计,登记造册,并在村、组张榜公布。公示后,根据村民反馈的意见核实调整,确定农户的补贴。

(四)各县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粮食部门要积极按照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组织好粮油的收购和销售,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规定确保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加强资金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搞好直接补贴标准的调查研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对直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搞好服务,方便农民领取;农工办、农业、纪检、监察、工商等要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步骤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0日-4月15日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市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重大意义、目的、内容以及各项政策措施,基层宣传要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4月16日-4月18日方案制定阶段。各县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广泛调研,认真计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州备案。

第三阶段:4月19日-4月30日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要按照制定的实施办法,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精心组织,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要切实做到“五个到户”和“六个不准”。“五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六个不准”,即不准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内容,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五、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二)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1)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2)对改革前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采取"锁定库存、分步销售"的办法进行处理,对销售发生的差价亏损,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3)对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属政策性亏损的,可实行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挂账本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自定消化办法。

4.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但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待清理核实后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州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审核上报,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额度内下达我州。超过审批额度的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各县市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核定后下达。

(三)粮食风险基金要按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州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在保证粮食直补资金足额安排的前提下,对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确有缺口的县市,可经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州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审请贷款,所借资金在三年后逐步归还。

借款的条件:一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州确定的直补金额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民手上;三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减员分流、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自负盈亏。

六、继续贯彻粮食州长负责制下的县市长责任制,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直补工作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县市长责任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农工办、财政、农业、粮食、农发行、物价等部门组成的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结合本县市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改革办法,精心组织实施,搞好粮食直补工作。

(二)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将本县市对农民直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将补贴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中。

(三)需要借款支持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并承诺及时将借款归还省财政,由省财政归还中央财政。

(四)在改革过程中,随时掌握动态,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妥善加以处理。

凉山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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