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方式
第三章 项目管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财发[2004]71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各级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在实施中央和省批准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章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开发单位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二、扣减下年度投资规模;
三、取消当年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四、暂停开发县资格;
五、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一、不按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扩初设计及批复不按时报省备案;
二、未按国家和省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实地考察,或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估权限、程序、内容组织项目评估;
三、项目区建设标准不高,项目文档资料管理混乱;
四、未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公示制”规定对项目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违纪违规金额扣减开发县下年度投资规模:
一、项目工程质量低劣,不符合行业建设标准,按单项工程价款的2倍扣减;
二、未按已批复的项目扩初设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变动较大,按变动额等额扣减;
三、未按国家和省招标采购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按工程价等额扣减;
四、未按国家和省工程监理办法实行工程监理的,按工程价等额扣减。
第六条 计划批准后,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未经上级批准,超过6个月未动工延误项目实施的,取消当年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开发县资格:
一、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国农办[2003]162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二、由于项目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并造成项目财政资金严重损失;
三、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农发局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不能如期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五、项目检查中发现在建项目达不到国家项目建设标准,整改不到位的;
六、国家农发办、省农发局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的开发县;
七、项目完工验收后,运行管护不力,工程损毁严重,不能正常发挥效益,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征用土地,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二、项目施工中,出现重大等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致残,或财物损失巨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一、当年财政预算未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工作经费无保障;
二、擅自提高有偿资金占用费率;
三、擅自变更借款期限;
四、在借款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间拨借项目有偿资金;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实行电算化管理;
六、执行县级报账制不规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违纪违规金额扣减下年度投资规模:
一、未按期足额归还中央、省到期有偿资金,按不超过未偿还资金的50%扣减;
二、擅自提高有偿资金比例,或将无偿资金有偿使用,按违规资金等额扣减;
三、土地治理类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规定配套到位,按缺口资金等额扣减;
四、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偿还到期上级财政有偿资金,致使项目不能实施,按违规资金等额扣减;
五、地方财政资金虚假配套,按虚假配套金额的3倍扣减;
六、挪用项目资金1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按挪用资金额的3倍扣减;
七、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擅自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按违规资金额的3倍扣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项目资金:
一、至项目建设期满,有偿资金未投放;
二、除项目工程保证金外,无正当理由,滞留项目资金的。
第十二条 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暂停项目开发县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不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二、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0万元以上;
三、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
第十四条 对国家农发办、省农发局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暂停开发县资格。
第十五条 因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十六条 暂停开发县资格的整改期限为1年。1年内整改措施不到位,取消开发县资格。1年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可按程序逐级申请恢复开发县资格。
第十七条 被取消开发县资格整改期限为2年。2年后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措施得力的,允许按新增开发县程序逐级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 对检查、验收当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提出处罚或处分建议,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