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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7)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4

施行日期:2007-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相关战略产品等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责任部门)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市配套部门”),是指为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配套部门”),是指为区(县)企业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区(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资金配套管理原则)

市配套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管理。

区(县)配套部门负责本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的总体监管,市、区(县)配套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参加的上海市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立项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常设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对专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市配套部门将拟推荐的项目和资金配套方案提交审核小组审核。经审核小组评审通过后,列入市配套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市配套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

第六条 (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

本市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领衔、项目参与这两种类型实行分类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领衔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实际获得国家经费的10%予以配套,如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国家重大专项子课题项目(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的,按项目领衔单位拨入经费的10%予以配套。

第七条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配套部门向市级立项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及资金配套承诺。区(县)配套部门按市财政在该项目中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

第八条 (配套资金核拨)

配套资金的核拨与项目立项、中期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相结合,实行一次核准、分期拨款。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经立项评审确定后,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配套部门申请配套资金,市财政根据审核小组的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区(县)配套部门申请配套资金,区(县)财政按配套区(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以及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项目依托单位首次申请配套资金时(以当年或上年未配套的到款资金额为限),应向市或区(县)配套部门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银行到款凭证;再次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表及银行再次到款凭证;申请配套资金尾款时,应提供项目的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银行末次到款凭证。

第九条 (资金使用)

国家重大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配套资金,由各级财政或配套部门收回。

第十条 (信息统筹)

资金配套实行信息统筹管理制度,由市、区(县)配套部门分别负责收集汇总国家重大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等信息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并按规定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市、区(县)配套部门要加大配套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跟踪及检查。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监管单位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参照本办法对国家重大专项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解释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解释。

本办法自市政府同意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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