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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工业项目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7〕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8

施行日期:2007-1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咸阳市工业项目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咸阳市工业项目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项目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工业生产项目落户咸阳和财源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财源建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阳市工业项目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政府确定的工业生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资金,项目启动后,所用的资金应全部归还,基金滚动使用。

第三条 基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专户管理,滚动使用,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使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引进的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含3亿元)。

(二)为工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前期。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项目,都可以申请使用该项基金。

(二)基金属于无息有偿资金,使用期不超过一年。

(三)基金属于扶持性资金,项目正式启动后,使用的资金必须足额予以归还。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经相关单位批准立项,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第七条 基金的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单位(不含投资商,仅指项目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填写《咸阳市工业项目扶持基金使用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上报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使用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凡是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所有项目的所在县市区政府与市财政局签订督促还款责任协议书,督促资金及时归还。若不能按期还款,市财政局将从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资金中扣回。

(二)基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凡是已确定的项目,所有项目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咸阳市工业项目扶持基金项目借款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由市财政局具体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并负责按期回收借款,所收回资金仍按本办法规定条款,滚动安排使用。

(三)为了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市财政局每年向市政府汇报工业项目扶持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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