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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0

施行日期:2008-04-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阜发(200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依法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及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项用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本着有利于人才开发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优先支持对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效,重点支持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

(三)促进发展原则。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人事和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

(二)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全国或全省涉及非公制企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一年内重复参加内容相同的培训,仅补助一次。

培训单位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用,专项用于非公制企业人才培训支出,不足部分,用专项资金弥补。

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

对企业员工的培训由企业自主安排,所需费用由企业从按规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培训,按教师讲课费、场租费、资料费的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学员食宿费按实际支出扣除已收取的费用,不足部分,用专项资金补助;未收取费用的,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

(二)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全国或全省涉及非公有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的培训,按培训单位实际收取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请补助办法:

(一)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有关部门应在培训前10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并于培训结束后3个工作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实际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经费收支情况,并填写《专项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全或全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培训班,应当在培训前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专项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和收费凭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核与拨付办法: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后,会同市人事、经济和财政部门进行集中研究,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财政部门应在市政府批准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非公有制企业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对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进行监督,核实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和经费收支,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中小企业局、经委等部门有关培训的办公经费,按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的5%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申请单位(章)     培训班名称     主办单位     培训地址     培训内容     培训人数     培训时间     经费支出     经费收入     经费差额     申补金额     初审意见     审批意见

填表人:电话: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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