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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8)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3

施行日期:2008-04-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自治区本级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2008年雨雪冰冻救灾资金(下称冰冻救灾资金)的监管,规范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发挥救灾资金的最大效益,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本次灾害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冰冻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以及社会捐助用于雨雪冰冻灾害救灾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帮助因灾倒房灾民家庭重建基本住房。

(三)灾后恢复生产重建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恢复重建相关设施。

(四)其他救灾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冰冻救灾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

(一)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基本原则: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

(二)冰冻救灾资金分配依据及要求。在各市县逐级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建设需要和救灾重建计划,以及救灾资金量,按照分配原则,将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到县级和实施项目。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同渠道筹集的同类救灾资金不能重复安排用于同一项目上。

(三)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的程序和要求。

1.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财力性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2.中央财政单独下达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3.财政部与其他国家部委联合下达、其他国家部委下达并通过财政部下拨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国家部委来文及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4.国家部委不通过财政部下达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对口部门在收到国家部委来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商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已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尚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冰冻救灾资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6.自治区本级社会捐助资金安排用于冰冻救灾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以上各类冰冻救灾资金,总额在0.2亿元以下的,实行备案制度,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总额在0.2亿元及以上的,须在以上期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资金审批

(一)国家部委下达并已明确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冰冻救灾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除执行备案以外的冰冻救灾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总额在0.2亿元-0.5亿元(不含0.5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2.总额在0.5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批;

3.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第五条 资金下达

(一)应急救助资金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全部下达到县级或实施单位,县级在收到资金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

(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灾民倒房重建计划期限内落实到户或人。

(三)恢复生产和项目重建的救灾资金,要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县级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灾民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分配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必须进行村级公示,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分配给农户的救灾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第六条 各方责任

(一)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1.负责研究提出所管辖行业救灾或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建议,并争取国家部委的救灾资金支持。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冰冻救灾资金分配原则和部门职责,在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各类冰冻救灾资金,以及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压缩非急需项目支出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或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负责对所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相关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冰冻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相关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建成使用。

4.救灾工作结束及救灾项目完工后,负责汇总所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5.涉及2个以上(含2个)部门业务的,由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商其他业务部门提出冰冻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审核、汇总因灾影响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并向财政部报告受灾情况。

2.向财政部提出财力性救灾资金申请,争龋ㄆ政部救灾资金支持。

3.提出动用自治区本级财力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雨雪冰冻救灾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落实资金来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会有关部门提出冰冻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5.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6.定期汇总冰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财政部。

7.对单项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救灾项目的结算进行评审。

8.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三)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

1.负责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救灾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2.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受灾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1.编制本市、县救灾工作计划并深挖潜力、调剂本级财政性资金用于救灾,同时如实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对口主管部门。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对口的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逐级申报冰冻救灾资金和有关项目。

3.及时组织救灾工作及相关项目的建设实施,全面统筹使用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

4.救灾工作结束和救灾项目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对口主管部门报告本市、县救灾资金筹措、使用和救灾项目建设情况。

(五)救灾项目实施单位。

1.严格按照规定用好冰冻救灾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实施,保质保量建成使用。

2.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3.主动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冰冻救灾资金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各市县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冰冻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冰冻救灾资金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冰冻救灾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级冰冻救灾资金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和反映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四)对于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对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下发前已分配和使用的冰冻救灾资金,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报告和后续管理。

(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各类冰冻救灾资金具体管理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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