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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对十个小公司财务管理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开行财会[1994]14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9-15

施行日期:1994-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所属小公司和经批准新成立的小公司共10个,它们是: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国能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国能煤炭实业开发公司、国能中型水电实业开发公司、国通路港实业开发公司、国通天港实业开发公司、国原实业开发公司、中嘉实业开发公司、国农实业开发公司、国森实业开发公司。根据国发[1994]22号和银发[1993]248号文件,以及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情况,对以上10个小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10个小公司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求发展,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各方面的关系要按企业法理顺。

二、10个小公司的资本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拨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资本金中拨付。

三、在财务管理上,国家开发银行不直接对10个小公司,但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移交给10个小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10个小公司承担,并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负责,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管理。

五、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移交给10个小公司的债务中的各种借款,按照各种借款的原定利率和期限处理。

六、10个小公司已经占用的固定资产(房子、汽车等)和收益,作为增加其资本金处理。

七、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上交管理费,在核定上交比例时应包括10个小公司的部分。

八、核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收支计划时,要考虑10个小公司的经营成果。

九、10个小公司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同时抄报国家开发银行,10个小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审查和批复。

十、10个小公司的政策性项目需要贷款时,可通过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按程序审批。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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