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件精神,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决定对煤炭城市的煤矿销售的商品煤吨煤价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一元。该项政策是在煤炭行业亏损、煤炭企业流转税收很低,以流转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建税也很少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煤炭城市利益而出台的。鉴于今年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税率已经提高,城建税也相应增加,故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政策,原印发的计能源〔1992〕1770号文同时废止。国家计委、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