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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人考[1996]4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8

施行日期:1996-11-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下发执行。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现将行政奖励经费的使用和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经费按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60元提取,由人事部门掌握使用。奖励经费在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经费“补助工资”目中“其它补贴”节级科目中列支。

二、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条件和审批权限进行。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放,也不得跨年度使用。

北京市人事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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