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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人工[1996]43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02

施行日期:1996-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决定,政法委机关干部(含综治办,下同)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只限于市、区、县委政法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二、津贴标准

副市级:116元 正局级:105元

副局级:100元 正处级: 95元

副处级: 90元 正科级: 85元

副科级: 80元 科 员: 72元

办事员: 64元

三、上述人员调出政法委机关后,津贴即行取消。在政法委机关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从本岗位离退休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四、1996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的,离休的每月按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五、实行上述津贴后,原执行的人员警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六、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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