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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发[1997]5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96-12-31

施行日期:199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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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九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保集团所辖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上级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所辖各专业子公司实行投资控股,并对其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专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别为:

(一)集团公司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向各专业子公司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与法规。代表国家对各专业子公司实行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基本规定。

2.协调、处理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财务关系,促进相互合作,以发挥中保集团的整体优势。

3.向各专业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目标,并对其经营目标责任审核制的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4.审核各专业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审批年终会计决算。并负责中保集团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5.制定各专业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6.对各专业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及时纠正和改进。

7.对各专业子公司的资产质量、负债比例及偿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其作出全面评定。

(二)各专业子公司的职责与权限

1.根据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基本规定,制定其所辖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其所辖系统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2.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辖系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向所辖分支机构下达年度经营任务及相关的财务指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按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年度财务计划、年终决算报表等。

5.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账款、预付赔款、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保户借款、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第七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数相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存款余额相符。

第八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发生应收保费应及时催收,并严格控制其比例和金额。

第九条 各专业子公司对预付赔款应制定严格的预付条件和比例,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配合,严密审批程序,严格财务纪律。

第十条 各级公司按年末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等余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1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时,增加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应设立分类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建立登记、保管制度,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要定期进行盘点,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簿卡,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经营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购建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公司的精神,既要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领导机关的要求,负责编制全系统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汽车机电和电脑的购置)计划。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规模由集团公司确定,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基建项目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其他固定资产购建规模和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各专业子公司的申报和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给专业子公司。有关基建项目的新建、购置和改造的管理按保发〔1996〕238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折旧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全系统作统一规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建设项目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十七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式。

第四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十九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二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诉讼中的财产。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二条 流动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备付费用、预收保费、预提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入保证金、拆入资金、其他应付款、应付手续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分保账款、未交税金、未付利润等。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根据自身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准确、足额地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以确保其具备与所承担保险责任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各种因结算和支付的原因所形成的短期负债应及时结清。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包括保户储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对保户储金的科学管理和运用,确保其安全和增值。

第二十六条 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承担的长期责任和人身险责任等保险责任而相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承担长期责任和人身险责任的各级公司必须根据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大小,如实核定提存比例加以提存,以确保相应的偿付能力。

第二十七条 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未经批准各专业子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以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档次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确保负债比例与偿付能力相适应,积极开展分保业务,做到稳健经营,避免各种财务风险发生。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 中保集团和各专业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各专业子公司的资本金主要来自于中保集团的投资。各专业子公司要确保资本的保值增值。增减资本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部分、接受投资的外汇协议日汇率与到账日汇率变动引起的差额、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

盈余公积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用于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未分配利润是当年留存用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成本管理是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公司要努力降低成本,实现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成本开支包括以下内容: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汇兑损失、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业务管理费、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满期给付、退保金、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费支出、佣金支出等。

对于上述各成本项目,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自留保费的50%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当年的收支差全额提取,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由精算部门核定提取比例。

第三十四条 赔款支出是指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赔款。赔款支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开支项目,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认真核实赔款支出,在支付赔款时一定要做到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凭证齐全,防止滥赔、骗赔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对各专业子公司按自留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含定额抽取的业务宣传费、防灾费)。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子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据实提取,集团公司对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时,将抽查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子公司需按规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核销三项准备金中的任意一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核销条件。

其中呆账损失是指: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投资风险损失是指从事的各种投资业务因遭受损失而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部分。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上述损失,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逐级上报申请核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核销呆坏账的精神,拟暂定各专业子公司的核销权限限于单项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者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业务宣传费、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九条 各项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和预提费用在年底仍有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子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四十二条 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子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各专业子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五条 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是指公司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保险业务和短期人身险业务,可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时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期内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第四十六条 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第四十七条 各专业子公司实现的本年利润,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各专业子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在未来连续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九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是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计划。它是企业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经济任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指导企业经营活动,分析财务收支完成情况,考核内部经济效益的依据,各级公司应按年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十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要服从全局,服从宏观经济的需要。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本级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收支规律,预测市场变动情况,由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财会部门汇总编制,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逐级上报。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子公司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下一年财务收支计划;集团公司在审定各专业子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年经营成果及有关情况以经营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对各专业子公司下达利润总额、固定资产购建规模等有关财务指标,各专业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在系统内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在系统内分解落实情况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三条 年度终了,各专业子公司应检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将对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十五条 因发生大灾导致支付巨额赔款而未能完成经营目标的公司,应报经集团公司核审批准后,方可调整有关指标。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两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五十八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每年应将上年末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的5%向集团公司差额上存资金,用于集团公司集中资金运用项目,集团公司的这部分资金按不低于寿险业务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子公司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及保证金按规定存放指定银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是各公司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各公司必须及时、认真、准确填报。

第六十一条 各专业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的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

(一)月报应于次月12日前报送,主要包括:

1.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2.各分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3.月份财务状况分析

(二)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各分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4.季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年报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各种附表

4.各分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5.年终决算说明

6.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第六十二条 各专业子公司报送的月份、季度、年度财务分析资料,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要对业务量及财务状况进行差异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的原因,对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应单独重点分析,分析要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内容完整、深刻,并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要求各专业子公司报送有关详细会计资料。

第六十四条 如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各专业子公司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补充、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营业用房        30年   3.23%

非营业用房       35年   2.77%

简易用房         5年  19.40%

二、建筑物         15年   6.47%

机器设备

一、机械设备        10年   9.70%

二、动力设备        11年   8.82%

三、通讯设备         5年  19.40%

四、电子计算机        3年  32.33%

五、电器设备         5年  19.40%

六、安全保卫设备       5年  19.40%

七、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5年  19.40%

八、医疗设备         6年  16.17%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理赔车    4年  24.25%

二、其他运输设备       6年  16.1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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