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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济实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发[1997]7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96-12-31

施行日期:199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总则

二、资产管理

三、负债管理

四、所有者权益管理

五、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

六、财务会计管理

七、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理顺财产关系,促进经济实体的稳步发展,保障中保集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是指中保集团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具体包括:中保信托投资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北京万春园有限责任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作为各经济实体的投资和管理主体,对经济实体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对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监督考核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监督检查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并对其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批;

4.考核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对经济实体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终决算进行审批;

6.制定各经济实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集团公司可不定期地对经济实体的资产质量、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条 各经济实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

二、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及贷款、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利息、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第七条 各经济实体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数相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存款余额相符。

第八条 各经济实体应加强对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应收账款,对于长期拖欠的应收款实行专人负责催收,尽量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

第九条 各经济实体年末应收利息、应收账款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设立分类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建立登记、保管制度,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要定期进行盘点,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簿卡,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各经济实体非营业性自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实行项目审批制度,由经济实体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十二条 经济实体购置房地产或自建房屋,对自有或租用房屋进行装修,以及购置各种办公器具、设备均应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既要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

各经济实体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作详细的记载,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实体的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调配、建卡、登记、管理实物和经核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会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行业特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应行业的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实体的所有资金运用项目应本着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经济实体的单项投资、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或其他贷款用于投资,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经济实体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的,如外汇、有价证券、房地产、黄金、期货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经济实体发生的超过其资本金10%或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损失(以低者为准),以及其他对集团公司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说明原因,集团公司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属责任人原因,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等。

流动负债是经济实体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结算和支付时间上的差异所形成的各种短期债务,各经济实体应及时支付各种流动负债,避免拖欠。

第二十一条 长期负债包括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等。

各经济实体应合理确定长期负债比例,中保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确定负债比例,以保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四、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有者权益是指集团公司对经济实体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保集团的投资额以及根据投资比例所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由中保集团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经济实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经济实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要求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时,应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并及时将资本金变动方案报送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实体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应由集团公司参与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后,对剩余财产中属于中保集团的资金和其他财产,其处置权由集团公司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未经批准自作处理。

五、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经济实体从事的各种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成本是指经济实体为开展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济实体应按其从事业务所属的行业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按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利润是指全资直属经济实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按照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归属我方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分得的利润。

第二十九条 经济实体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制定,各经济实体应按规定比例或金额及时上缴集团公司。

六、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实体应设立财会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其中,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任命。

第三十一条 经济实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并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济实体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济实体应将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账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经济实体每年应于12月15日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全年财务收支计划,集团公司在审定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年经营成果和有关情况以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向经济实体下达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十五条 经济实体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计财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其中:

(一)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季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二)年报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纳税情况及利润分配表;

5.主要费用支出明细表;

6.年终决算说明;

7.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第三十六条 各经济实体报送的月份、季度、年度财务分析资料,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要对业务量及财务状况进行差异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的原因,对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应单独重点分析,分析要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内容完整,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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