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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粮财[200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1

施行日期:2004-05-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四章 收购资金管理

  第五章 粮油商品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第七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八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九章 附则

各市、县粮食局: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省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财审处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购销新形势,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就企业市场化改革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急需加强的问题提出基本要求,对未涉及到的有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问题,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必须服从和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充分挖掘资产潜力,盘活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适应本辖区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体制,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

根据市场化改革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财务管理体制可以有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等多种形式。

1、集中管理模式

以县(市)粮食购销公司为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所属企业为其报帐单位。

集中管理模式下,由县(市)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行使财务管理权。

2、分散管理模式

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和各企业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不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做

好服务、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分工设岗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企业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企业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保持会计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口径一致、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各种经济业务,都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凭证的填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帐簿记录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人等进行核对,保证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向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会计档案。

企业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露。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企业改制、撤销、合并、分立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当全部移交给指定企业或粮食主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帐务处理程序、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相关制度。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

第四章 收购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的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银行帐户和资金结算的规定,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企业各种资金必须存入规定的银行帐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粮食收购的季节性特点和收购活动的需要,筹集收购资金。

1、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入收购资金,应以收购计划或合同为依据,有计划借入资金。既要保证收购业务的需要,又要避免借入过量资金,加大利息支出。

2、企业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的用于粮食收购的资金,只能用于粮食购销经营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或资本性支出。

3、企业应加强收购资金管理,以“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为前提,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不得自行赊销。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保证销售货款的回笼,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跟踪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收购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粮油商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库存粮油商品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企业应加强库存粮油商品的管理。

1、严格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粮油商品的计价方法,不得乱挤成本,保证粮油商品成本的真实性。

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的粮油商品按收购的原价计价,外购粮油商品按发票所列价款计价。企业不得先收购,后填制收购发票,采用倒轧法把收购费用计入成本。同时,企业应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

2、对购进的粮油商品应分品种、品质、实行分仓、分囤保管,做到帐实相符。

3、对库存粮油商品安全保管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

4、库存粮油商品的出入库要有严格的手续,落实保管责任制。

5、库存粮油商品要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帐、帐表、帐卡、帐实一致。

6、库存粮油商品的损耗应掌握在规定定额损耗以内,如发生超耗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承储的各级储备粮油,应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市县出台的有关市县储备粮食的管理规定,确保储备粮食的安全。

储备粮的收购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办法规定采购。收购入库价格由相应的有权部门核实确认。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储备粮必须按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保证帐实相符。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经过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存放。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移库,不得擅自动用。

在保证储备粮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各级储备粮规定的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保证在库储备粮质量。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储备业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以外的其他存货(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物料等)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确定摊销方法;对价值较大的包装用品应分等级实行数量、金额管理和核算。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现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网点分布,采取有效措施以盘活资产、提高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基本目标,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的特点、地理位置、经营业务的需要等情况,采用积极灵活的经营方式,如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资产出售等方式,以盘活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力。

1、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的,在承包或租赁之前,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合理确定租金或承包费,以保障固定资产折旧和正常维修,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2、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范经营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承包人或租赁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当承包人或租赁人违约时,企业收取的抵押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予以追索。

3、对固定资产抵押,粮食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并完善风险制约机制,以落实责任。

4、对固定资产出售、变更等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杜绝暗箱操作。

5、对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作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所有程序要规范。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购建、大修固定资产等应以需要和节约为原则,应制定可行性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做到透明、公开。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以国有资产出资成立股份制公司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2]313号)等规定执行。企业应选派管理人员,参与股份公司或联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保证对国有资产的实质控制。派出的管理人员对股份公司或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充分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一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任何形式的实体滥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对现有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做好检查监管工作。

第七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工作,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出现新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应把握粮食市场行情,掌握粮食销售的时机,制定合理的粮食销售计划,积极落实销售合同。

1、销售粮油商品,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不得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2、销售粮油必须及时入帐,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隐瞒销售行为,搞体外循环。

3、粮油销售必须保证货款的及时回笼,对出现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及时催收,落实收款责任制。

4、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等票据的管理,严禁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代开、虚开发票。

第三十一条 各种政策性补贴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反映。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商品流通费用要从紧安排,精打细算,实行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营业外收支、其他业务收支等管理,相关确认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制度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企业应重点抓好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财务收支等控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做到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规模小和人员少的企业要保证做到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粮食收购资金使用,要以采购合同为依据。支付时会计人员对每一笔支出都应核对相关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

2、大宗费用支出应以相关的预算为依据,由专人审批。

3、企业采用上门收购方式的,收购资金要明确专人保管、结算,做到手续完备,完全可靠,及时与财会部门结帐。

4、银行存款按货币资金控制规范和银行结算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分开保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库存粮油商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粮油商品的收发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

1、粮油出入库,保管员必须核对出入库通知单上的品种、数量、质量方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2、会、统计及保管人员应经常核对,做至帐帐、帐卡、帐表、帐实一致。发现溢余和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1、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专职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并定期核对。

2、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销售与收款的控制。

1、明确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控制责任。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计划制定、销售合同的签订、催收销货款等工作;财会部门负责对销售业务进行记录,对出库商品进行检查,督促应收款的催收以及与银行进行资金的核对;仓储部门应审核商品出库手续是否完备,办理出库具体事宜。

2、销售部门应按销售管理的要求,做好定价控制、合同签订、销售通知单签发等工作,做到手续齐全,程序科学合理。

3、企业应根据销售收款控制要求,对应收款项按客户设置收款台帐,及时登记应收款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应收款的帐龄分析和逾期催收工作,保证及时收回。

企业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对于确认的坏帐损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及时做出会计处理。

企业注销的坏帐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帐销案存。收回已注销的坏帐时应当及时入帐,防止形成帐外帐。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营收支的主要项目尽可能进行预算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到预算编制方法科学,预算内容符合企业经营要求。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制定预算管理办法:

1、收购资金预算。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时间集中,数量较大,节约、有效地使用收购资金可以节约利息开支等。企业应根据收购形势科学预测粮食收购资金需要量,制定收购资金预算,及时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协调,积极筹措收购资金。

2、费用预算。对于商品流通费用,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为原则,编制预算,并分解落实,以便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以保证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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