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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鸿业公司关于《重庆市黔江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江府办发(2004)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2

施行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鸿业公司关于《重庆市黔江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区财政局 区鸿业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区委一届七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受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企业:

(一)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三)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男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特别优秀者,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审计企业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四)审计企业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

(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八)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企业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企业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四)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有权提出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有权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企业重要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总监应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工作,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超越权限随意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十条 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须联签批准方为有效的事项主要有:

(一)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超过规定限额提取现金;

(三)通过银行办理超过限额的转帐结算;

(四)超过限额的不良资产处理;

(五)董事会规定的其它需要联签的事项。

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各项联签事项的限额范围,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聘用的财务总监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财务总监主要由单位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财政部门聘用委派;区属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财政部门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经法定程序由企业董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人事管理。由行政单位推荐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从社会招聘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人才市场进行管理。财务总监的工作调动、职称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岗位培训、轮换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原则上在同一个企业任期3?5年,超过3?5年的要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月报告、季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如下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权的情况。

财务总监的年度报告应当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厂长、经理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厂长)享受同等待遇,其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办公经费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财政统一拨付,款项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干部部门参与。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论将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派驻财务总监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工作认真,成绩显著,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制度,造成会计数据不实,会计工作混乱的;

(二)对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与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困难或经失的;

(六)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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