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徐汇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30

施行日期:2000-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本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

(二)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调整与重组。

(四)有利于逐步推进、分步实施。

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适用范围。

(一)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

(二)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区属其他国有企业按投资关系纳入预算。

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

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由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和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子预算”)组成。

(一)区国资委是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的主管审批机关,审核和批准“总预算”和年度决算报告,定期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区国资办负责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日常管理,按财政年度具体编制“总预算”并组织执行;对“子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审核、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区国资办“总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按财政年度具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并报区国资办审核;具体组织经审议通过的“子预算”执行;按“子预算”开展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活动;定期向区国资办报告“子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的内容。

(一)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在工作中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科学制定、规范执行。

(二)制定“总预算”和“子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规范化程序;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对于重大投资、经营决策、重大资产抵押或贷款担保、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报告备案制度等;强化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内部基础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1.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扣除公积金、公益金);

(2)国有控股、参股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投资收益(国有股应分红利);

(3)企业权益中国有独享部分(如政策返税、土地批租收入等);

(4)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入;

(5)国有股权(资产)的转让收入;

(6)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

(7)其他转移性收入。

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1)科技产业化的投资和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但此项支出具有比例性和时限性;

(2)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投资项目;

(3)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4)其他支出。

五、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编制程序

1.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上报区国资办。

2.区国资办审核汇总上述子预算后,编制区国有资产经营总预算,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批。

3.经区国资委审批后,区国资办依据区国资委批准的“总预算”对“子预算”的指标体系作相应的调整,并下达落实。

(二)执行程序

1.区国资办每年(定期)按区国资委下达的“总预算”执行,在对国有资产收益、转让收入等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合理平衡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并对“子预算”的执行实施监督,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定期)按经过批准的“子预算”,结合自身的投融资审核与监控体系,全面系统地安排年度工作。

六、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考核、检查。

(一)区国资办应对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对全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相结合,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依据。

七、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实施步骤。

(一)在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和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试点。

(二)已改制的其他国有企业,采取先记帐的方式,逐步进行过渡。

(三)具体实施,另行制定细则。

八、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汇区人民政府

2000年5月30日

徐汇区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