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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发(2007)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12

施行日期:2007-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复议诉讼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依法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听取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总结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要求,不断改进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重大、复杂、影响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本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确保公正公平。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和省编办《关于调剂、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发(2006)52号)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保证有2?3名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将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分设,此前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组建新的法制机构。要不定期组织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业务经验交流。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尤其是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质考核,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

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首长出庭制度规定

根据省政府规定,在本市辖区内,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一般应出庭应诉。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商请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就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以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审判工作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庭审旁听制度

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应当选择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首长、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对于已结典型案件,政府法制部门应有针对性地选择,编纂成册,向政府领导总结反馈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责任制度

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分析与通报制度,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与监察、人事等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案件数量,作为对单位及公务员执法水平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五、建立各级政府民事诉讼案件风险监控机制

近年来,涉及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部门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诉讼风险越来越大,应尽快建立政府民事诉讼案件的风险监控机制。自发文之日起,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决定和签订合同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办理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代表本级政府作出的决定和签订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导该部门出庭应诉,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县(市、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决定和签订的合同,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应诉事宜。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未经本级政府授权擅自代表本级政府作出决定或对外签订合同引起的诉讼事宜,由该部门和相关组织承担一切责任。对在诉讼活动中严重失职、越权和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含已离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乡(镇)级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导办理。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监控各级政府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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