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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6]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9

施行日期:2006-06-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级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

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将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项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并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余情况。

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随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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