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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县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办〔200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9

施行日期:2006-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县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6年6月15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东至县县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东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预算由县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县级预算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体现依法、积极和稳妥;支出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和公平。

(二)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创业”和“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四)坚持“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分配透明、结构优化、内容细化”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预算编制的主体以一级预算单位为依托,二级及以下预

算单位在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下分别编制,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应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第六条 县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部门基本支出全面实行定员和运行费用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项基本支出预算依据人员工资和基本运行费用分类分档分项的定额标准分别核定。

(二)项目支出(含部门专项公用支出)全面实行项目备选制度,在充分论证、遴选排序的基础上,建立备选项目库,编制一至两年滚动项目支出规划,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量财办事、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分类依次从项目库所列项目中确定。除应急性支出外,未进备选项目库的支出项目不列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收入预算按来源和性质编制到款级,重要的编制到目级;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到项级和款级。项目支出预算尽可能分类细化,凡能编制到具体项目的,均                        编制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同时将预算批复文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县直各部门应当自县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县政府进一步完善收入目标考核机制。县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强化征管手段,防止发生“跑、冒、滴、漏”行为,做到既应收尽收,又不收“过头税”。

县财政局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全面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县级预算支出资金。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大额专项支出尽可能做到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列入预算的大额项目支出(含需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大额项目预算中归属职能部门使用或管理的资金(如农村公益事业、科技三项费用等),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申请,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如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由项目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每笔(项)支出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分管该项目部门的副县长审核后,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每笔(项)支出在2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由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报请县长同意后,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超过5万元的,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

(二)大额项目预算中的综合专项资金(如会议费、招商费等),每笔(项)支出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项目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分管项目部门的副县长审核后,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超过2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部门的副县长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报请县长同意后,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

(三)县级预备费支出,每笔(项)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分管部门的副县长审核后,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报请县长同意后,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报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

大额项目支出的预算执行每月按上述权限和程序报批一次。县财政局每月将所有大额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分项列表报送县长和分管副县长。

第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县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违规减税、免税、抵税、退税及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凡涉及县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县直有关部门必须商县财政局、县编办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县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从县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因部门预算未列但确实需要的项目支出,由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预计新增财力(包括上级追加财力补助、当年超收财力、其他调剂财力)和实际需要,从备选项目库列出需追加支出的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同时,将上级追加财力补助或接受的返还以及预计超收安排使用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决算的编制

第十七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要求及报表格式,在认真清理、核实各项收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汇总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决算经批准后,县财政局要在20日内向县直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各部门应当在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部门预算的监督,定期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请县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县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建立预算支出的效益考核评价制度,对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出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逐步健全和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县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有违反《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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