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资厅发评价(2006)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1

施行日期:2006-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规定,在2004年、2005年开展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基础上,2006年我委将继续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目的

(一)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监督,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探索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与方法,逐步建立企业财务分类监管体系。

(二)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提高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保障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促进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四)对企业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促进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二、统一委托审计企业的选取

纳入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中央企业,主要根据建立中央企业财务分类监管体系工作的需要,按照对中央企业分年度分批进行统一委托审计的要求选择;同时将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少数企业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根据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结合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结果和审计质量情况,经研究,决定安排25家中央企业纳入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范围(名单见附件)。

三、统一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方式

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按以下情况分类进行:

(一)新纳入2006年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企业,由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二)2006年继续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企业,继续委托国资委2004年或2005年统一招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三)2004年、2005年已纳入、2006年不再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企业,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在报经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总部进行公开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四、统一委托工作程序

2006年统一委托审计招标工作由国资委具体组织,并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确定邀标范围。参加招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统一委托审计企业推荐,国资委委托相关监督机构对其执业状况予以核准,并参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央企业审计业务的质量记录等情况,审核确定邀标范围。

(二)投标和评标。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招标书并发送给邀标对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标;国资委成立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工作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监督机构专业人员、企业相关人员和国资委相关业务局工作人员组成。

(三)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评标结果基础上,国资委按排名次序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工作组织等相关事宜,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向统一委托审计企业下达《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

五、统一委托审计工作要求

(一)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除所属纯境外企业和因特殊情况报经国资委批准可以不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外,其他子企业(包括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均须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上市公司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法律手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提早准备,正确宣传,积极配合,确保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承担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人员,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充分、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四)国资委负责统一组织招标、签订业务约定书、支付2006年新纳入统一委托审计企业的审计费用,并对审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验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附件: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企业名单(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