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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财基[1998]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26

施行日期:1998-10-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现将《常州市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是建设单位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转账的依据。为了全面反映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果,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基建项目设计概算和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基建项目及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竣工审计。

按照常财基[1998]2号《常州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具体操作如下:

(一)审计准备:凡竣工验收结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办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事宜,并与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签署审计协议,明确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

(二)审计实施:在接受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甲乙双方应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各种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察。

(三)审计终结:基建项目审计实施完毕,中介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签注审计意见书;建设、施工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持异议时,可实事求是申述理由;最终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审计报告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二、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

(一)已竣工的各单项工程都应具备验收签证文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

(二)由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签注审计意见书,确定基建项目工程造价。

(三)清理建设资金,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核查工作,使债权债务清晰明了,结余资金准确无误,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工完账清。具体要求如下:

1.核实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单位债券资金、基建投资借款的各项收支。

2.根据基建财务核算和基建审计的要求,正确归集各单项工程建设成本,对于建设成本在各单项工程间的错误归集和串项误记,进行如实调整;正确归集和分配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

3.清点核实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的实物数量、型号、规格,做到采购合同内容与实物相符、账实相符。

4.清查盘点库存器材,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器材应列出清单,报主管部门批准;大宗材料、设备的盘亏毁损,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库存设备不得无偿调拨,应作价移交。

5.核实各种债权债务,对确实无法收回和支付的往来账款,要查明原因,报财政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需变价处理的器材和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处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分下列情况处理:

(1)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2)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有财政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5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

(四)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成和上交,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五)会计档案。

对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季度报表、年度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会计信息载体进行整理,装订成册。

(六)工程竣工资料。

对项目报批、勘察设计、设计变更、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归类整理,装订成册。

三、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一)竣工决算报表。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种类:

编 号

报表名称

竣表 1  竣工工程概况表

竣表 2  竣工财务表

竣表 3  建设成本表

竣表 4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竣表 4附表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共四张)

竣表 5  基本建设投资分析表

竣表 6  待摊投资明细表

2.有未完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要编报未完工程明细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库存设备、材料明细表。

(二)编制方法。

1.竣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表内设计、概算和计划数字根据有关批文填列:“完成主要工作量”根据施工单位统计数字填列:“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支出,根据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有关数字分析、计算填列:“主要材料消耗”实际数,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如每平方米投资、单位产品成本等,根据概算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填列。

2.竣表 2(竣工财务表)主要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时止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表内数据应根据历年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有关期末数填列。

资金来源应根据年度决算拨、借款明细填列,累计资金来源数,有投资借款的应包括建设期利息。

竣工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在建工程(收尾工程)。基建结余资金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当年资金平衡表结余资金一致。

3.竣表 3(建设成本表)中交付使用资产应根据历年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中有关数字汇总填列;在建工程按实际支出填列。

4.竣表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反映建设项目竣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综合报表,根据附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汇总填列。

附表的填列应首先计算建安工程投资、需安设备投资和其它投资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减去可直接分摊部分),然后计算某单项工程的成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分摊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扣除可直接分摊部分)/概算中建安投资、需安设备投资和其它投资中应分摊待摊投资部分

某项交付使用资产应负担的摊投资=该项交付使用资产的建安工程投资、需安设备投资和其它投资中应分摊的待摊投资部分×分摊率

5.竣表 5(基建投资分析表)反映各单项工程费用的实际支出数与概算投资额的比较,根据有关数据的分析填列。

6.竣表 6(待摊投资明细表)是考核其他基建费用从开工到竣工时止累计支出额,根据待摊投资明细账填列。

7.未完工程项目表,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竣工后尚未完成的少量收尾工程所需投资额。主要包括:工程名称、主要工程内容、控制投资额、累计完成投资、尚需投资数,此表可根据填列内容自行设计。

8.“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批表”中的“竣工财务决算说明”栏内主要填列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报批转资。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行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要求报批:

1.中央级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中央级大、中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3.地方级基建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财务决算报表(全套)等资料分别送交开户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与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办理转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根据财务决算资料逐一核对交付使用资产,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证认可。建设单位以批准后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作为转账依据,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据此作为资产入账依据。

(三)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资产交付手续。

(四)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竣工投产,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基建收入管理,其费用不得再在基建投资列支。

五、后续管理。

(一)基建项目竣工交付后,如无债权债务(主要指未清偿的基建投资借款)、在建工程(收尾工程),则基建项目宣告终结;如存在上述情况,则仍须向财政基建管理部门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项目竣工交付后,财政基建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调用有关项目资料,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凡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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