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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单位争取国家各部委支持立项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农(1998)14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02

施行日期:1998-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近些年,根据中央有关单位(指各委、办、局,下同)文件,经我市区县、院校及科研单位、农口单位(指市各委、办、局)申请,中央有关单位批准,在我市陆续兴建了一批需各级政府匹配资金的农口各类示范园区和建设项目(包括各类示范区、县,以下简称项目)。这对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示范区和建设项目缺乏统一领导和总体规划;有些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了这一工作的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准备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乡镇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能够促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符合可持续农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具有较高的农业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

2.申请项目的单位,要具有得力的领导、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较强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力量,基本符合中央申报文件的要求。

3.不搞重复建设,已有或在建的同类项目,不再申报。

二、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和要求

1.成立由市政府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三家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项目的规划协调等工作。

2.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其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为:申报单位应根据中央、市有关文件,及时向同级主管部门、计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经三方会审同意后,方可上报中央单位。申报工作要逐级审批,不可超级,否则不予配套。

3.对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以下文件:中央、市有关部门项目申报通知书;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归口(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实施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可行性报告;项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项目完成的时间计划;专家论证、评估意见等方面的材料。

4.申报的项目原则每年必须在8月底前申报,以便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项目市财政匹配资金基本原则

1.各区县、农口局(总公司)申报的一般项目,市财政原则上按照需地方配套资金额度的30%,给予配套。

2.对国家有关部委已确立的一般项目,项目由市属有关部委参与主办的,市财政原则上按照地方配套资金额度的50%,给予配套。

3.对国家有关部委确立的市级重点项目,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市财政原则上按照地方配套资金额度给予1:1的配套。

四、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1.经中央有关部委批准的项目,项目单位要认真落实,加强领导,建立各项责任制,保证按照中央批复建设规划、项目实施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2.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的内容或建设方案,要按照项目申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建设方案的,要追究项目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3.在资金管理上,各项目单位的财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匹配计划落实好各项配套资金,市配套资金要在中央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后,再拨付到单位。

4.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一经发现项目单位或有关财政部门截留、挪用、挤占、虚报或不按要求规定匹配配套的现象,市财政局将终止对项目的支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抵扣市财政予以拨付的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应定期(每半年)向市级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市有关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完成后将进行验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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